2月14日情人节晚上,林先生带着女友高高兴兴地来到市区一家饭店就餐。结帐时,服务员称当日所有菜金打9折优惠,于是林先生付了帐,可当要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已享受了打折优惠,就不能再索取发票了,林先生对此很不理解。 林先生告诉记者,平日里他在消费时有向商家索要发票的习惯。当日在结帐时,服务员称菜金可以打9折,他以为这是商家针对情人节做的活动,可是付钱后索要发票却被拒。服务员称该店一直都是如此规定,菜金打折和索要发票,顾客只能享受一样,索要发票就必须全额支付费用。由于不想扫了女友的兴致,当日林先生并未对此事进行深究。“开具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和商家的义务,和优惠并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就餐前饭店并没有类似的提示,怎么就不给开发票呢?”林先生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记者随后了解到,许多饭店都存在这一“潜规则”:要发票就不给予优惠,不要发票则可以优惠。市民卓小姐告诉记者,她经常和朋友在外就餐,遇到过很多类似的事情,有些饭店在结帐时会提醒消费者,菜金可以打折,但是打折后就不能索要发票;或者有些干脆就不提醒,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服务员才会说如果不要发票可以打折,再送消费券,要发票则必须全额支付费用;更有甚者直接表示没有发票,或者发票已经用完。卓小姐称,刚开始她还会跟商家理论一番,到现在都习以为常了,在结帐时她都是直接告诉服务员不要发票,让打个折扣。 对此记者咨询了我市一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其表示,经营者给消费者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只要消费者消费满10元,经营者就应该提供发票。经营者不给开具发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违反了《税收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索要票据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万一就餐后出现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产生了危害,发票则可以作为证据。”沈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开具正规发票,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和维权依据,也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的凭证。对于拒开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