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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如此计算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2-0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春节期间,工厂老板让我加班,并说一天工资按三倍计算,没想到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加班费少了很多……”近日,外来工吴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当他向工厂老板提出质疑时,对方则称该厂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而不是按照吴先生平常的工资进行计算。对老板的说法,吴先生感到非常郁闷。
    去年6月份,吴先生来到城厢区华林园区一家工厂当电工,月工资为2500元。今年春节前夕,工厂开始放假,工厂老板找到吴先生,称春节期间为了厂区的财产安全,希望吴先生能留厂值班。“我想想老板平常对我不错,而且他又承诺春节期间我要是加班,他将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我们出来打工,能多赚点钱当然高兴,于是我答应了。”吴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其月工资计算,他的日薪是80多元,春节加班按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其每日的报酬有240多元。
    “春节期间我一共加班了3天,仅这三天我就可以得到700多元的工资。”吴先生告诉记者,转眼到了2月下旬,工厂发放工人一月份的工资。吴先生一查自己的银行帐户,发现比他自己计算的当月工资少了400多元,于是他向老板提出质疑。没想到对方说,春节期间他的加班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三倍来算。“城厢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老板说只能按照每天30多元的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对此我很不满意,难道真的只能按照老板所说的那样计算?”采访中,吴先生显得有点气愤。
    该厂老板表示,目前,我市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春节期间,吴先生在工厂加班,他也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针对吴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城厢区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一工作人员作了答复: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应简单地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春节期间员工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平常日薪的3倍进行支付。”最后,该工作人员还作了提醒,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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