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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法律
【发布日期:2012-03-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小路】

  读者来电:我们小区业主“炒”掉了老“管家”,另外聘请了一家物业公司。然而,新物业进驻小区时,老物业却拒绝撤出,并继续在小区内提供所谓的物业服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事实服务”的物业费?
  律师:按照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上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上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物业公司所谓“自己提供了事实服务,所以有权收费”的说法,将失去法律依据。

 

  市民来电:五年前我离婚了,三岁的女儿归我抚养,当时法院判决对方一次性给付六万元,现在我失业没工作,而且随着物价上涨,我抚养女儿越来越困难,想提起诉讼增加抚养费,请问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夫妻关系解除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抚养费向对方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要求原告方向法院提供:原夫妻关系解除的有关手续(包括协议离婚的离婚证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抚养人自己的收入证明。被告方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现阶段的包括工资、奖金、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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