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通知我去办理交房手续,却不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让我无法放心收房,一家人只好在外面继续租房子……”日前,市民张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的烦心事。 据张先生介绍说,其于2008年下半年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份。去年12月上旬,张先生接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要他十天之内办理收楼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愿收楼。12月20日,张先生准备去办理收楼手续,并让开发商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然而对方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一直没有出示相关证书。而张先生为此拒绝收房,因为他认为开发商建设的房子,只有通过有资质的单位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开发商拿不出验收报告,房子有质量问题怎么办,谁敢收楼?” 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子的验收报告,转眼两个月过去了,张先生还是无法收房。于是他要求开发商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租房费等损失,可遭到拒绝。“我们花了上百元钱买个小家电,都有权利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这房子首付了20多万,还要按揭贷款,提出看房子的验收证书是天经地经的事,可开发商为什么不提供呢?”在采访中,张先生对记者说,现在他的一家四口还在市区租房子,一个月的房租就得付出近千元。 开发商表示,他们出售的房子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只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这一条款,故无需出示验收证书给张先生。因此,他们无法答应张先生提出的承担租房费的要求。 市住建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业主收楼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出具。 针对此事,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即买受人在到期交房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出示房子验收报告。对于无法出示验收报告造成逾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