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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市民黄女士:我是一位小学老师,前段时间不小心将一本高级小学教师证书丢失,请问该哪何补办?
    市教育局:教师证丢失后,先要在报纸上登报挂失,然后持有你的教师证挂失公告的报纸、原来的教师资格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到教育局申请补办。
    市民周先生:我和我老婆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了,但由于我们的小孩没有出生证,民政局不给我们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给相关部门办理,可以试着走司法渠道。法院判决也许不需要这些行政程序要求的材料。
    市民来电:我和张某感情不和,于是我提出离婚,而张某表示:“离婚是你提出来的,所以你要离婚就别要财产,要财产你就别想离婚。” 为了尽快从痛苦中解脱,我不得不同意了他的非分要求,放弃财产与他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事过之后我越想越亏,我后悔了,决定以“胁迫”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我们的离婚协议无效,不知是否可行?
    律师: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个人意愿的事情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胁迫”的特点有四个:一是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二是用以胁迫的事实正在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三是用以胁迫的事实必须重大到足以使被胁迫人恐惧;四是被胁迫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基于恐惧而进行,“胁迫”是因,行为是果。
    据此来判断,张某并未以给你或你的近亲属造成生命、健康、名誉、财产损失相要挟,他只是基于你的离婚要求提出了一个关于财产分割的苛刻条件而已,而他提出的条件既不违法,也不会给你造成“恐惧”。家庭财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共有,如何处分理应由你们夫妻共同商定。你们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谁多分谁少分甚至谁完全放弃财产权,法律都不会干涉——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行。
    读者来电:我的电动车在小区内被偷,我要求物业赔偿遭遇,请问我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个别业主、使用人不交管理费,侵害了其它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影响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因此,你不能以电动车在小区内被偷,要求物业赔偿遭遇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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