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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单位解聘》后续报道:女职工得到3万多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经过协商,公司答应给我一次性七个月半的工资补偿。”近日,来自长汀县河田镇的上官女士来电向记者反馈道。
    2013年12月4日,本报的《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单位解聘》一文,报道了上官女士于2011年8月1日进入位于市区的一家外资贸易公司上班,当时她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期限为3年。转眼到了2013年9月17日,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上官女士,由于公司结构性调整,2013年10月31日将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于是,上官女士告知人事部门其已经怀孕14周,很难在这个期间找到合适的工作,希望公司能从法律及道义角度给予帮助。
    之后,该公司表示因为公司经营结构调整及业务重组,上官女士所在的业务部门将撤销,导致她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而根据她个人反映的情况,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并先后两次拟调整她的岗位,但被拒绝,导致公司原与上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3年11月27日提前解除原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权,上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交上了《仲裁申请书》。
    据上官女士介绍说,经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该公司与上官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给上官女士7.5个月的工资补偿。“公司现已如数付给我3万多赔偿金。感谢市总工会及贵报关注我们外来工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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