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还被扣工资
为此,劳动者向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公司方不但要补发工资,还得支付赔偿
【发布日期:2014-01-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农民工林文碑原在一家公司当仓库员,当时公司和他约定其月工资为2800元。在离职后结算工资时,林文碑发现公司把他的工资降为每月1904元。在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林文碑要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因公司方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他二倍工资赔偿。
月工资少了896元
今年39岁的林文碑是仙游县郊尾镇人。2013年4月份,他来到位于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的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事仓库员工作。当时,该公司和他约定每月工资为28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林文碑的确每月均领取了2800元的工资。因为种种原因,2013年7月下旬林文碑提出辞职,公司表示不同意。8月24日,林文碑离职,但还有近两个月工资没有拿到手。为此,他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情况。之后,在公司与其结算工资时,林文碑发现自2013年7月份他的月工资只有1904元,比约定的少了896元。 明明约定的工资是每月2800元,因为林文碑是在离职后催讨工资的,一个月一下子少了近900元钱。而且,8月份他上班的实际天数是20天,公司应发给他1800元的工资,但他们只发给其1366元,少发了434元。为此,林文碑感到很委屈。于是他再次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反映问题。
劳动者申请仲裁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说,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林文碑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24日,公司应每月再支付一倍工资给他。 在郑律师的建议下,林文碑于2013年10月份向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决该公司补发他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被克扣的工资896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24日被克扣的工资434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24日的工资共计10200元(2800+2800+2800+1800)。
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本案经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是,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受林文碑委托,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并支持其仲裁请求。该公司辩称:公司规定员工须工作满半年以上才给予签订劳动合同;林文碑于2013年4月1日入职,并填写了员工登记表,从事仓库员工作。约定含加班费的月工资为2800元;林文碑未办理辞职手续及工作交接事宜,于2013年8月25日私自离开公司,违反公司制度,导致鞋用大底数量不清,需重新开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对方仲裁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后,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未能提供林文碑2013年7月份的工资表及考勤记录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林文碑主张补发被克扣的工资896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从林文碑提供的2013年8月考勤记录证实,其当月上班20天,要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434元,证据确凿,给予支持。该公司主张因林文碑私自离开公司造成其经济损失,无事实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裁决如下:该公司应在限期内支付林文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计10200元;补发林文碑2013年7月份、8月份至本月24日被克扣的工资1330元。合计1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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