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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联系不上向谁要工资?
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工地方应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布日期:2014-01-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我和老乡每人还有两万多工钱没领到,包工头就联系不上了……”1月23日,在荔城区一工地打工的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称快过年了,他们为此心里非常着急。
    王先生称他来自宁德,去年7月份的时候和老乡李某一起来到荔城区一工地打工,他们从事木工工作。而工地的木工活计由一包工头承包,当时包工头和王先生他们商定工钱一月一结。但在他们打工的四五个月时间里,包工头每月并未和他们结清工资。转眼到了年终,王先生和李某都还有两万多工钱被拖欠着。
    据王先生介绍,他们本想在回家过年前把工钱全部拿到手,可包工头却联系不上了!“我们打包工头手机,三四天来一直关机。经打听原来他被公安机关抓了,什么原因我们也不清楚。”王先生说,在无法联系上包工头的情况下,他们只好找到工地方,对方则称已把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了。
    “春节快到了,家庭的各项花费也多,家人催着我早点回家过年,可工钱拿不到手,包工头无法联系上,工地方又说钱已给包工头,我们的事与他们无关,这可怎么办才好?”在采访中,李某也一脸茫然。
    那么,王先生他们拿不到工资,工地方是否不用承担责任呢?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郑律师表示,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4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所以工地方应支付王某他们工资。
    同时,郑律师还提醒说,农民工一定要对雇用或者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有详细的了解,打工的时候要清楚工地的具体位置、该工程项目的名字、工地外挂着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等,在工程完工后,可以直接向其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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