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工商支招教你维权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杨美钦 欧碧仙】
霸王条款、掺假、乱收费……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模式的变化,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也开始“隐身”商业活动中,消费者稍有不慎便跌入其中。今年“3·15”,记者走访消委会搜集了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能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前车之鉴。
“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惹争议
[案情]2013年2月份,朱先生向工商部门12315投诉,反映其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车一部,给予订金20000元,但该公司却迟迟无法交付指定车辆,因此朱先生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经工商部门的调解,该汽贸公司返还朱先生20000元现金。 [消费提醒]市12315工作人员提醒,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将不予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特别是涉及车辆或房屋买卖时,要特别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商品房“搭车收费” 工商予以立案调查
[案情]2013年3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其住户李先生等人,必须凭《购房税费一览表》缴纳“水电开户费”、“测绘费”等费用2500元后才能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过工作人员的调查调解,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李先生等多交的2500元。同时,城厢区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同时房地产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屡有发生。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列》、《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将由房地产商承担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即房产交易费)通过所谓的“代收费用”转嫁到购房户身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者强制追加收取费用。
驾校转嫁成本 学员苦不堪言
[案情]2013年7月,涵江区工商局发现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自己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身份,涉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将本应由自己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等,巧立收费项目,以代收“税费”名义作为收费项目在其住所对外公示后,转嫁给学员承担,向每位学员收取220元。涵江区工商局对当事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如今市场上的驾驶培训机构数不胜数,竞争异常激烈,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培训费用越来越高,更有不法经营者将自身成本转嫁给广大学员,滥收费用,侵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承诺变了卦 免费变收费
[案情]消费者黄先生在涵江一大型电器城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创维液晶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买电视有配送脚架。谁知几天后,商家在安装电视时却告知他,脚架需要收取200元的费用。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各持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双方终于达成退货还款的一致协议,黄先生配合商家改造退货有关手续,商家按约定退还5000元购电视款。 [消费提示]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口头约定也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一些附带赠送物品的细节,对商家作出的口头承诺,最好出具书面证明,以便维护消费者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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