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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4-05-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我姐姐是一家公司的文员,现已怀孕三个月,因为没有请假她旷工了几天,因此我要了解女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市总工会:  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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