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辞职不批员工离职 近3000元工资被扣
市总工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3月份的时候我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一个月后我离开公司,老板就以他没有批准我辞职为由,扣着我近3000元的工资不还……”日前,市民小余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这么一件烦心事。
    据小余介绍,去年12月份,她来到位于荔华大道附近的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其平常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当时进公司,老板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其月工资为2000元,另加业务抽成。“转眼到了今年3月份,公司也没有为我交社保,在多次提意见而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提出辞职。”小余说,于是3月下旬她向公司提出辞职,然而一直得不到批准。由于几次申请,公司都未同意其辞职,无奈之下,小余选择了离职。
    “公司老板一直不同意我辞职,我心情很低落。”小余对记者说,公司坚持不批准其辞职,于是4月下旬,她决定离开公司。而在离开公司前,她要求老板结清她的工资,对方表示其不批准小余辞职,如果她擅自离开公司将被扣除工资。“我离开公司有半个月了,多次催讨,但都遭到老板拒绝,他的理由就是我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所以工资被扣。除了工资2000元外,加上抽成我有近3000元的钱被扣着。”
    在采访中,曾和小余同在该公司上班的一名员工向记者反映说,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小余身上,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流失,经常采取拒不批复辞职申请的做法,导致不少员工放弃领取尚未结清的工资,就离开工作岗位。
    而该公司一负责人解释,“我们公司是有规定的,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还要经过老板批准,走完这个流程的,我们是不会扣工资,如果出现扣工资的情况,肯定是没有走这个辞职流程。”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该公司预告就可立即与其解除合同。
    另据郑律师介绍,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该公司在小余离职时克扣一个月工资属违法行为,小余可直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