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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读者来电:我在莆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没与我签合同,因为不适应工作环境,我上了四天的班就提出不干。公司老板说我可以直接走,但是没达到们公司规定的一周试用期,不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市总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你公司规定的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一个星期试用期不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你可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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