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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竟这样随意盖章证明
常太镇埔头村俩村民,因土地经营权纠纷而打官司,当事一方出具了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
【发布日期:2014-06-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邻居把我告上法庭。我相信法律的客观公正,但让人匪痍所思的是,村干部竟然随意在证明书上盖公章,而且这份证明被交给法院。”日前,家住常太镇埔头村的吴宗钦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经过法院判决,作为被告其赢了这场官司,但村干部视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为儿戏,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的行为让人唏嘘不已。


          当事一方向法院起诉


    接诉后,记者于6月6日上午来到常太镇埔头村。在吴宗钦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了他所反映的因经营权引发纠纷的一块田地前。只见这块田地位于环库公路旁,地上已栽种了地瓜,其四周砌着空心砖。而与其相邻的一块田地上搭盖着猪圈。据吴宗钦介绍,在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随着埔头村人口的生亡嫁娶,田地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村民原先与埔头村民小组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未随着土地的调整而变更。“就是说比如谁家的老人已去世,谁家的孩子出生了,这原先分给老人的田地就调整给这孩子。”吴宗钦说,这块栽种地瓜的地有0.4分,系上世纪90年代初,其儿子小吴出生后被调整给他家经营的。
    “也正是土地调整后,引起了承包经营权纠纷。”吴宗钦的父亲吴元勇对记者说,搭盖猪圈的这块地经营权属邻居吴开清。“约在三四年前,吴开清家说这地是分给他们家的,于是就经营权这事,我们两家发生了争执。”
    据了解,在村镇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吴开清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称内容大意为吴宗钦强行在他承包的责任田上堆放空心砖,致使其无法耕作。故请求判令吴宗钦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责任田原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受理此案后,法院也来到实地勘察。在本案诉讼期间,吴开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份,上面盖有常太镇埔头村委会公章的证明。


     “证明”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


    在吴宗钦出示的一份证明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其上载明:“坐落在本村第六村民小组的一块田地,东至吴某厝、西至郑某厝……该田地使用权属于本村村民吴开清所有……但近两年来,吴宗钦以这块田地中有4厘属于他家为由,对吴开清进行阻挠并用空心砖强行在田地中筑起一道墙,致与吴开清发生纠纷。特此证明。”吴宗钦说,这份证明有悖事实,加剧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也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因此对村委会随意出具证明的行为,他和家人非常气愤,于是找到村书记郑庆丰问个究竟,对方说明“这份证明是翁兆勇做出来的”。
    “吴开清还向法院提供了《耕地承包合同》,但这份合同注明的耕地四至与我们争议的这块地四至风马牛不相及。因此我相信法律会为我主持公道,更何况在本案庭审时经法院询问,吴开清也说出这份证明是由其妹夫埔头村主任翁兆勇盖的公章。”吴宗钦边说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判决书》。
       记者看到,该《判决书》中有段文字内容大意为:本院认为,吴开清主张讼争的责任田系由埔头村发包给其耕作的,并提供埔头村第六组与其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及盖有该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各一份加以证明。因该《耕地承包合同书》注明的责任田四至与诉争现场不符,且原、被告均说明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随着人口的生亡嫁娶,承包地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故无法认定该讼争的责任田属原告的承包地;而《证明》系原告吴开清拟好内容后,由其妹夫埔头村主任翁兆勇在上面盖的公章,且埔头村书记郑庆丰也表示其不清楚诉争土地系由原告承包的,《证明》是翁兆勇出的,其不清楚这件事,故原告提供的该《证明》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亦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经判决,驳回原告吴开清的诉讼请求。


    该镇纪委正在调查


    “村委会公章能随便盖吗?”在采访中,埔头村一些村民反映说,就此,该村委会公章管理混乱现象可见一斑。而且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致使村委会没有制度化的公章管理制度,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当记者联系了埔头村文书杨国编,并问及平常村委会公章由谁保管时,对方说:“印章没有固定由谁管理,只要村两委有事情都可以用。而那份证明是村委会盖的章的。”“不是村主任盖的章吗?”记者问道。对方解释说:“是村主任盖的,村主任代表村委会。”
    常太镇表示,关于村民反映的问题,该镇纪委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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