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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工伤索赔遭拒
市总工会: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不因内部承包协议而改变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在车间上班时,我的左手掌被机械压伤,因此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工厂却说我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承包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外来工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的烦心事。
    据王女士介绍,她是江西人。去年5月份来到荔城区一家鞋厂上班,其从事手工工作。因为她的手艺精湛,厂方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她办理社保。今年3月份,工厂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并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将手工这道工序承包给王女士,即她在车间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改变,其他福利待遇内容也和以前一样,只是把按月领取的工资,改成按季度领取承包费。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自行作废。
    6月29日下午3时许,王女士如往常一样在车间里上班。没想到在作业过程中,左手掌被机械压伤。“当时我痛得站立不稳,同事赶紧把我送到医院。“王女士告诉记者,经拍片检查,她的左手掌粉碎性骨折。医生说需要动手术治疗。“担心花费多,我在动了手术后不到一星期就出院了,医疗费花了四五千元。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王女士的左手掌有两道伤疤。王女士说,这是她受伤后动手术而留下的。而她在上班时间且在车间内,进行生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其要求厂方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对方拒绝。
    厂方称,他们与王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承包关系,没有义务为其参加社保,因此也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另据郑律师介绍,结合本案,厂方将内部业务承包给王女士,并签订承包协议。表面上,厂方与王女士是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但实际上,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王女士的工作内容不因签订承包协议而改变,且该承包协议中包含工资福利待遇等,实质应为劳动合同。因此,他们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因工厂业务内部承包而改变。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厂方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保。王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厂方没有为她办理社保,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王女王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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