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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市总工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领取标准。  
    目前,我省参保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然按照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等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开支;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只有丧葬补助费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原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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