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违反流程致伤 工厂是否应予赔偿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工人的情形构成工伤,工厂应当按工伤有关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日前,来自江西乐平的小刘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三个月前,他在工厂上班期间,因为违反操作流程致其右手中指被机械压伤,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而工厂以他在试用期间,且违规操作机械为由,拒绝赔偿。
工人: 右手中指末节骨折
据小刘介绍,今年6月中旬,经老乡介绍他来到荔城区一家工厂上班。当时工厂和他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7月23日下午3时许,小刘像往常一样在车间里上班。在操作机床时,不小心违反了操作流程,致使右手被机械压伤,痛得小刘无法站立。随后,工友把他送往医院救治。经拍片诊断,其右手中指末节骨折。 “受伤的手指打了小钢钉,因为担心花费多,一星期后我就出院回到宿舍养伤,医生说我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在养伤期间我连工资也没了。”小刘说,在住院期间,他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全由自已承担。“在出院后,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工厂却说他们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并以我上班时间是在试用期间,他们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且我属违规操作为由,拒绝作出赔偿。工厂的理由能成立吗?”
工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小刘的右手中指留下了缝合的疤痕。小刘告诉记者,为了赔偿的事,在出院后他几次来到工厂,结果都遭到拒绝。“我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手指中的钢钉,而我是一名外来工,没有很多的时间与精力耗在索赔上,因此,我希望和工厂协商解决问题。” 该厂一负责人表示,由于手艺不精,小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操作流程,致使自己受伤。而且他在试用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工厂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工人的情形构成工伤
那么,该厂的说法能否成立呢?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小刘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小刘恰恰是在上班期间因操作机床致残。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具备其中三种情形之一时,才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都应给予工伤待遇。故虽然小刘已违反操作流程 ,但因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决定了仍应按工伤论处。 另一方面,该厂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故在试用期间,工厂已经对小刘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工厂无权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小刘办理工伤保险。再一方面,工厂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厂未为小刘办理工伤保险,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劳模进乡村 惠民暖人心
仙溪胜景 游福共享
荔城区北高镇:筑牢安全防线 打造平安校园
高考@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