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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辞退 法定假薪被扣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另外,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假日工资
【发布日期:2014-10-3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我和老乡到一家食堂打工,20多天后,食堂老板以我们上班不积极太懒为由辞退了我们,工资却只结算了16天的工资。”日前,读者苏女士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这一烦心事。
    据苏女士介绍,通过一家职业介绍所介绍,她和老乡小孙于今年9月15日来到位于市区的一家单位食堂上班。当时食堂老板和她们口头约定,其月工资为2500元,每月带薪休假两天。
    在国庆节黄金周期间,因为这家单位放假,所以食堂也没有开工。“和其他员工一样,我和小孙在黄金周期间也放了一周的假。”苏女士说,10月8日,她和小孙重返岗位上班。没想到,10月9日上午,食堂老板辞退了她们。“老板说我们工作不积极且懒惰,他自己提出辞退我们的。从9月15日至10月8日总共是24天,可老板只发给我们16天的工资,并说放假一周没有工资。”
    据苏女士介绍,老板没有书面通知就辞退了她和小孙,而且让她们感到不服的是,国庆黄金周期间,其他员工是带薪休假,而唯独她们俩没有工资。“就这样被老板辞退了,我们可否要求老板支付法定假日工资?要去哪儿维权?”
    该食堂老板表示,苏女士和小孙上班期间表现不好才被辞退。而在国庆长假期间,她们没有上班因此也没有工资。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所以该单位没有理由,没有书面通知就辞退劳动者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要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而劳动者有二个维权途径:一是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帮助解决。二是提起仲裁诉讼。
    另据郑律师介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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