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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运公司笏石分公司对员工收取保证金并提前解除合同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发布日期:2014-11-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近日,家住东峤镇的林先生向本报反映,一营运公司笏石分公司向他违规收取了安全保证金及履约金共3000元,而且没有履行有关的法定程序,口头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林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12月,他来到一营运公司笏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短途客运车的驾驶员,当时公司向他收取了安全保证金及履约金共3000元,并开具了票据。和其他驾驶员一样,林先生每年和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其期限为一年。
    今年8月13日下午,林先生驾驶客运车途经天妃路黄石路段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客运车挡风玻璃损坏,“因为是小事故,当时公司也没有报案。”林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公司以“安全教育”为由让他暂停工作。“说是安全教育,其实也没有让我去培训什么的,而是让我不要上班。10多天后,我问公司何时重返岗位,他们表示我不用上班了。”
    据林先生介绍,从8月13日起,他的工资就被停发了。而其认为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口头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反劳动法,应予赔偿。而且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他有意所致,公司认为其不称职可调整岗位,“公司这样辞退了我,让人很不服,因此我现在还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另外,公司向我们驾驶员收取了安全保证金等,这也是违法的。”
    就此,该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林先生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有的小事故我们就没有报案,有的是负主要责任,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因此我们辞退了他,我们曾经用电话及书信通知他。”
    针对林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郑律师介绍说,劳动者即使有过错,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郑律师还说,林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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