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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停工了 工资被欠2个月
【发布日期:2014-12-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工地停工了,可我们还有两个月的工资被欠着。”近日,来自江西赣州的刘先生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他的烦心事,并咨询自己应该如何维权。接到上述报料后,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据刘先生介绍,今年2月份他来仙游榜头镇一工地当木工。当时他和包工头周先生约定,其每天的工资是280元。原本以为每个月都会按时拿到工资,没想到直到6月份,包工头才给刘先生发放工资,也就是2—5月份的工资拖到6月份才发。
    “由于工地工程大,需要的工人也多,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近百人工友,他们有的当水泥工,有的是钢筋工。”刘先生说,他们也想到另谋出路,因担心离开工地就会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资,所以只得继续在工地上班。转眼到了11月上旬,经过多次催讨,包工头终于把6—8月份的工资发给他们。
    另据刘先生介绍,11月5日,工地停工。“这一停工我们也慌了,生怕被欠的9—11月上旬的工资拿不到手。刘先生说,他的妻子也在该工地当小工,一天的工资是160元。“我们夫妻俩共有2万多元工资没拿到手,向包工头催讨,他老说建筑公司不给工程款,他也没办法发放工资。”
    为此,记者联系了包工头周先生,他说:“我承包了工地的木工工程,从工地开工至11月5日停工为止,进进出出共有100多人工人在那儿上班。如今建筑公司还欠我工程款两三百万元,致使我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只要工程款一到位,我就会给工人发工资。”
    那刘先生他们应如何维权?可否直接要求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刘先生他们可以要求建筑公司发放工资。
    另据郑律师介绍,刘先生他们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是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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