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欲辞职 工厂要扣工资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醒: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一定要到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工作,其次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12-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每天工作时间长,又不能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工人提出辞职。可工厂不同意并称如果工人离开,那么尚未发放的工资将全部扣除。
工厂存在拖欠工资现象
日前,来自江西的刘小姐向本报反映她所遭遇的烦心事。刘小姐对记者说,今年10月5日其来到霞林办一加工鞋面的工厂上班,当时老板和她口头约定一个月工资为3000元,每天上九个小时的班。然而,为了赶生产任务,老板每天晚上都让她加班,上班时间多达11个小时。由于不堪重负,12月8日,刘小姐提出辞职,可老板表示不同意,并称如果擅自走人,那么将扣除她尚未领取的全部工资。 “上班两个多月来,虽经多次催讨工资,老板只给了1000元,其余的5000多元还没有拿到手。”据刘小姐介绍,这家工厂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又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和她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10多名工人。为了维权,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方表示刘小姐与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不能受理。
工厂不同意工人辞职
“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提前一个月向老板提出辞职?另外,我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如他们所说的‘不能受理’?”在采访中,刘小姐显得很茫然,她说:“如果这是一家无证经营的工厂,老板拖欠工资,那么我该如何维权呢?” 该厂老板表示说:“眼下为工厂生产旺季,刘小姐提出辞职,工厂将无法及时招到新的员工,那么将影响生产任务,因此不同意她辞职。”
工人无需提前辞职
就刘小姐反映的问题,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如果这家工厂是用工主体资格(有营业执照,经过依法登记)的话,那么,刘小姐与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厂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没有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刘小姐可以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值得注意的是,刘小姐必须要有证明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厂牌、花名册、签到表等等。而且,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刘小姐可以向工厂提出加班工资的要求。
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
“不能简单说没签定劳动合同就不能受理,如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同时郑律师还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若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刘小姐可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要求工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另据郑律师介绍,如果这是一家无证工厂,那么其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刘小姐与工厂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刘小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郑律师还提醒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一定要到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工作,二是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收集证据,否则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会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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