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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2-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市民来电:我朋友与丈夫吴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离婚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不久后,我朋友发现二人离婚前,吴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现我朋友要求将吴某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一半应归其所有。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你朋友与吴某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其中已明确约定双方的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你朋友主张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应为吴某收入的一部分,故你朋友要求对此予以分割要求与其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相悖。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但要求分割的一方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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