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工资比营业员工资高 店长加班是否可得加班费
市总工会:店长也是劳动者,其加班工作就有权得到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5-03-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近日,市民吴小姐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我是一家服装店的店长,工资比其他营业员高。老板以此为由不给我发加班费……”
  据吴小姐介绍,2013年12月份,她来到市区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入职时老板和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700元,另加销售业务提成。其后老板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原来的店长因为回老家结婚而辞职。由于平常工作很努力,老板将吴小姐提拔为店长,月工资升至2500元。
  因为年终岁末店里生意很忙,老板经常让吴小姐加班。“春节期间,我和其他营业员轮流在店里上班,而且每个人每天都要加班一两个小时。春节后,营业员都拿到了加班费,可我没有。”吴小姐对记者说,当她问老板自己为什没有得到加班费时,对方表示其是店长,每月的工资比普通员工高,平常除了负责管理外,店中生意忙加班加点是她职责所在,其没有权利得到加班费,“像我这种情况,加班加点就不能获得加班费吗?”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店长也是劳动者,其加班工作就有权得到加班工资,老板认其加班加点工作是职责所在,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据郑律师介绍,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吴小姐可计算一下,看看自己每月加班时间是否超过这一规定,若多于三十六小时,她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