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地上当水电工,工程完工了,可我的工资被拖欠了几个月还没有拿到手。”日前,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的烦心事。 据陈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份,他来到荔城区一安置房工地当水电工,当时包工头和他口头约定,其一天的工资为260元。由于工程量大,工期较紧,平常和陈先生一起在工地上作业的,还有其他四五名水电工。“因为我们干的是技术活,根据工地别的工程进度,我们没有每天都有活干。”陈先生说,去年12月份,安置房的水电工程完工了,可他和其他四五名水电工一样,工资一分都没有拿到。 “我们这几个水电工,一个人都是万把块工资被欠着。”陈先生告诉记者,至今他们都不知道自己是为哪家公司打工,更别谈签订合同的事,其只知道向包工头催讨工资,“转眼两个月多过去了,我们多次催讨,可包工头老说没钱,把我们急得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就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包工头说,由于承建方没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陈先生等人工资被拖欠,“不过,现在我正在同承建方交涉协调。”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说:“如果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有可能的话一定要与建筑商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行的话,也要对包工头的情况了解清楚,并与包工头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掌握欠薪的有关的证据,如欠条等,这样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话,手里掌握必要的证据,解决起来就容易得多。 另据郑律师介绍,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