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 员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5-03-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公司组织我们员工外出登山,我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近日,外来工李小姐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烦心事。
  据李小姐介绍,她是湖南人,半年前来到莆田一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初,为庆祝“三八”妇女节,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期间,李小姐在登山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后来我被送进医院,医生为我动了手术。现在我虽然出院,但还需要疗伤,而且医生说还需要二次手术。”李小姐说,“我现在伤势还没有康复,也不能去上班。在住院期间,我的医疗费花了1万多元,公司只送来了5000元,其余的都是家人为我承担的。”
  李小姐告诉记者,在出院后,她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告知其并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公司表示其受伤不是在公司内发生的,而是发生在外出旅游登山过程中,因此不能构成工伤,公司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一负责人说:“在登山过程中,李小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为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对吗?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说:“单位组织职工登山而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从保护弱者的利益角度考虑,应算工伤。因为登山是单位组织,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郑律师还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