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解除合同 公司扣下档案
市总工会:虽然员工做法不妥,但公司无权扣留其档案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我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在离开公司后,我的档案被扣下来了。”日前,市民陈小姐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这么一件烦心事。 据陈小姐介绍,去年8月份,她来到一家公司当文员。当时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今年春节后,家人为陈小姐在一家企业找了一份工资更高的工作,加之陈小姐觉得这份工作更适合她,而且对她个人的发展前途也更有利。于是3月6日上午,陈小姐向公司提交了要求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由于被公司拒绝,而另一家公司又催着她早日上岗,陈小姐便当即“跳槽”而去。不料,公司却以陈小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下了陈小姐的档案。陈小姐说:“近一个月来,我几次打电话给公司,要求他们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可都遭到拒绝。” “她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走人,我们当然就扣下她的档案。”就陈小姐反映的问题,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在合同期间,陈小姐擅自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小姐的做法确有不妥。但这并不能排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虽然陈小姐做法不妥,但公司无权扣留她的档案。 另外,公司就陈小姐做法,若能举证证明确实受到了损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采取以扣押劳动者档案的方式“针锋相对”,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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