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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先收维修基金
业主:质疑开发商征收的合理性 市住建局: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就要交维修基金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近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市民黄女士来电反映,称她还没有拿到新房钥匙,就接到开发商通知说要交几千元的专项维修基金。黄女士对此很困惑:为什么还没有收房就要交公共维修基金呢?就黄女士提出的质疑,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据黄女士介绍,去年12月份她向一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期房,并交了购房首付款,当时双方书面协议约定,黄女士在办理好买房首付手续后,今年开春后可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4月上旬,黄女士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通知她去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其交上一笔专项维修基金。
    “房子都没有交付使用,为什么现在就让我交这笔钱呢?”黄女士还说,她担心开发商会不会挪用业主所交的专项维修基金。“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是否有个标准?如果自行缴纳的话,应该到哪儿缴纳?”
    开发商一负责人表示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它的对象不是个别业主,而是共同享用的业主群体。“我们是在代收代缴专项维修基金,之后把基金存入指定的账户。”
    如今对于购买一手商品房的业主来说,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交费是否有标准呢?就此,据市住建局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就要交专项维修基金,因为这样住建部门才能备案。而我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统一标准:2011年6月8日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商品房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规定在购房时交纳一半,另一半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收;2011年6月8日—2014年11月9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多层建筑(1-6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为75元/平方米。(3)2014年11月10日之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多层建筑(1-6层)为65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7-18层)为8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8层以上)为90元/平方米。另外,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01号窗口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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