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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工签“工伤自理”条款受伤遭索赔难
市总工会: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但这种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发布日期:2015-06-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外来工刘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在一鞋厂上班期间手指被机械压伤,而工厂拒绝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刘先生进厂时,与对方签订了“工伤自理”条款。
  刘先生是江西人,一年前经老乡介绍来到荔城区一私人鞋厂上班。刘先生在一机器密集型车间上班,属于机器操作者,在进厂时,厂方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在合同约定:如果刘先生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厂方一概不负责。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向厂方提出诉求。
  “当时,我认为自己对机器的操作熟练程度高,工伤这事不会摊到我身上。”刘先生说,抱着侥幸的心理,他与厂方签订了这份合同。没想到,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在车间操作机械过程中,一不小心左手被机械压了,造成左手小指末端粉碎性骨折。
  “我住院三四天,花的医疗费都是自己承担的。现在我还在疗伤不能上班。而不上班就没有工资,连生活费都得向老乡借。”刘先生说,当他委婉向厂方提出赔偿时,对方表示其已签了“工伤自理”的条款,他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厂方表示,刘先生自愿与他们签订了这份合同,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诈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另据郑律师介绍,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但这种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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