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试用期受伤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6-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读者小王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公司组织我们员工去登山,我不小心摔伤了。而公司除了承担医疗费外,以我还在试用期内,未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其他费用。”
  据小王介绍,他是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两个月前,其应聘到市区一家公司上班。当时,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其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果小王通过试用期考核,那么公司将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在五一期间,公司组织员工爬山。而在爬山过程中,小王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在住院期间医生为我动了手术,并说一年之后还需要二次手术。”小王说,如今他已出院回家继续疗伤,而公司只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公司的理由是在试用期内,他们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我不是在工作范围内受伤,因此他们不用承担我的后续治疗费用等等。”
  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在试用期内,小王与公司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王不是在上班地点发生意外,公司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公司还是承担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那么,小王与公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能否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小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
  郑律师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公司与小王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小王因为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爬山而受伤,虽然与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但属于公司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小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当为小王的意外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