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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已在该公司工作满10年。今年6月份,由于母亲生病住院,我向公司请求休了三个星期事假,公司也按照规定扣除了我当月的事假工资。近期,我母亲身体又感不适需人照料,我向公司请休10天年休假,公司却以我当年事假天数过长拒绝我休假。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市总工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今年6月份,你向公司请求休三星期事假时,公司已按照规定扣除了你当月的事假工资。所以,你仍然有享受今年度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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