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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被辞退 员工要求赔偿遭拒
【发布日期:2015-08-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市民刘小姐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她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因生病请了几次病假而被辞退。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遭到拒绝。
  据刘小姐介绍,今年3月份,她被市区一家公司聘用,并安排她在办公室当文员。月薪2600元。6月7日,刘小姐因发烧到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了病休证明。当日,刘小姐也打电话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请了假,而且次日上班时她补交了病假条。由于身体没有康复,上班时也打不起精神,6月10日至11日,刘小姐又休了2天病假,事后也向公司交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7月16日,刘小姐因牙痛引起脸肿,于是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了病假条,在7月16日至17日,刘小姐又休了2天病假。7月17日下午5时许,在家休病假的刘小姐接到公司来电通知:次日不用去公司上班,因为其已被公司辞退。
  “在我生病时,公司不但没有关心和安慰,也没有与我沟通与说明情况,就这样把我辞退了。对此,我非常不服,要求他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但遭到拒绝。”刘小姐说:“公司这样辞退我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该公司一负责人说,刘小姐才到公司上班不到半年,前后请了几次病假,影响了人力资源安排,因此公司才把她辞退。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公司将刘小姐辞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这么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另外,在医疗期内,如果刘小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刘小姐向劳动仲裁部门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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