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5-12-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缴纳了培训费定金,双方约定本人应在该公司上满3年的班才能退还,现本人在试用期打算辞职,单位也还未进行培训,那么,这笔培训费是否应退还给本人?如果不肯退还,该如何解决?
市总工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之规定,用人单位收取你培训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提告,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该定金,返还定金与试用期及辞职没有关联性。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