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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薪 多次催讨无果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就本案而言,承包者和包工头负有连带责任。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用工企业履行工资支付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01-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年终岁末,正是外来工结算工资准备回家过年的时候。可从云南来莆打工的沐先生,最近心里却堵得慌:被包工头拖欠了10多万元工资,虽经多次催讨,但至今还是没有结果。
  据沐先生反映,2014年3月份,他来到荔城区一安置房工地当管理员。当时工地包工头和他约定,其每月工资1万元全由包工头支付。由于对方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导致沐先生至今还有10多万元工资被拖欠。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沐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可至今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在采访中,沐先生还对记者说:“和我一样,被包工头拖欠工资的还有另外几个工友。据我们了解,荔城区住建局是该安置房项目的主管部门,那么,他们是不是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因为没有拿到工资,沐先生不能回家过年。“从我到工地上班以来,包工头每月只支付给我一两千元工资当生活费,其余的一直拖欠着。我本来早就想回家了,但为了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只好还在莆田呆着。”沐先生说,望着已盖起的一层的安置房,他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平常我在工地上,负责管理工人,负责监督工程质量,一天下来也很辛苦。可看着这楼一天天盖起来,就想到自己的荷包一天天鼓起来,心里头美得很。可没想到一年快到头了,还有这么多工资被欠着,心里很难受。”
  说到欠薪,该包工头也一直倒苦水:工地承建商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工资被拖欠。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承建商年底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普遍,因为不少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因此拖付工程款现象十分常见。而农民工欠薪问题是一环扣一环,每一环之间的利益错综复杂,农民工成了经济链条最尾端的牺牲品。
  针对沐先生反映的问题,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另据郑律师介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后,郑律师分析说,就本案而言, 可以明确的是,承包者和包工头负有连带责任。而住建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能直接向住建部门要求支付工资,但是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用工企业履行工资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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