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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我是从事平面设计的,两个月前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就在试用期才满两天后,公司交给我一项画册设计业务,我加班加点完成了此项工作。之后,客户认为我设计的画册中有一部分设计不理想。于是,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我。请问,已超过试用期,公司有权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市总工会: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在试用期内,公司并没对你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说明。而在试用期满两天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该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赔偿,从入职第61天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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