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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我在2015年3月来到一家公司上班,到2016年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其去年未安排我休带薪年休假,应向我支付300%日工资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我在工作期间未向公司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所以不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我该怎么办呢?
  市总工会: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你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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