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6-05-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读者来电:我是一家工厂的员工,我要咨询工厂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让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且不支付加班费, 这种做法合法吗?
  市总工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你单位未征得员工同意要求员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对此不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