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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房得先交一年物业费?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表示,若物业以办理交房手续作为交换条件,强制要求业主预交全年物业费,该做法违反相关规定,业主可投诉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物业费是按月交或是按季交?市民郑先生从没觉得这是个问题。但最近,在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时,小区物业要求他将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一年的物业费全部交清,并作为办理交房的前提条件,这让他觉得对方太“霸道”。
  郑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名拆迁安置户,其分得两套安置房位于阔口社区桥东小区。今年6月份,郑先生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准备办理交房手续。对方却要求其先把2016年6月1日至5月30日的物业费交齐才可以交房,并表示如果不按他们的规定交费的话,那么郑先生就无法拿到新房钥匙。
  “享受物业服务纳缴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按理说业主可以视自己的情况按月或按季度交,为什么非得要求一次性交上一年呢?”对此,郑先生表示不能理解,且物业这种“卡”着新房钥匙,“绑架”业主按他们规定交物业费的做法也让他反感,“拿新房钥匙和交物业费是两码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郑先生说。
  为此,记者来到桥东小区。在随机采访中,业主陈女士表示,该小区于去年6月份交付使用,有200多家业主,“因为是安置小区,去年交房时,镇海办说我们每家都免交一年的物业费,就是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都免去物业费。从今年6月份开始,物业要求我们一次性交上至明年5月份的物业费。”陈女士说她把自家的另一套安置房租给别人,如果要一次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对方也不会答应。
  就此,该小区名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说:“物业一般是按半年或按季度收的,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我们决定一次性收一年的物业费,这样好把物业的精力放到别的工作上。”
  市住建局物业科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月收取物业费,如果要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应征求业主意见,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办法强制要求,而且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一年的物业费。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强制要求业主预交全年物业费,以办理交房手续作为交换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业主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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