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受伤 雇主不愿担责
律师: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该与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在工作过程中,我从三楼摔到二楼造成足部骨折。就赔偿一事,我多次打包工头电话,可一直没有结果。”9月8日,来自江西的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的烦心事,称在他摔伤住院后,包工头与他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支付给他赔偿金1.5万元,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对方一直不履行协议约定。 据陈先生介绍,他是名泥水工,在莆田打工多年。今年8月2日,他受四川籍包工头郭某雇佣,前往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上班,因为该村村民肖某将他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郭某。当日上午,郭某让陈先生到肖某家的房屋三楼屋顶作业。而该房屋为违建物,曾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因此三楼屋顶留下一个洞口。当时,该洞口用纸箱板挡着。在作业过程中,不知道房顶存在“陷阱”的陈先生踩上纸箱板,结果从房顶摔到二楼,造成足部几处受伤。随后,陈先生被送往涵江医院救治。经拍片诊断,他的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内侧楔骨及足舟骨折等。 在涵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就赔偿一事,陈先生、郭某及肖某经过协商,他们三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我们三人书面约定,郭某承担1.5万元的赔偿金,肖某承担2万元。”在采访过程中,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他们三人所签订的协议书并说道:“在签订协议后,肖某付了钱,但郭某只在我从涵江医院出院时,给了100元钱说让我在路上买点吃的。” 在住院六天后,陈先生从涵江医院转到江西当地医院动了足部手术。目前,陈先生已出院在家疗伤。“到现在为止,我共花去大约3万元的医疗费。我的足部弄进钢板,到时候还需要二次手术,还要花医疗费。”陈先生说,自己与郭某是雇佣关系,又是在房主肖某家建房时摔伤的,故要求雇主郭某和房主肖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而当他向郭某催讨赔偿金时,对方竟表示“你是从房东的屋顶掉下来的,责任由房东承担,我不用承担责任”。 肖某表示,自家将建造房屋的工程发包给郭某,而陈先生来到自己家中劳动是郭某派来的,不是自己找来的,而且他原来也不认识陈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协商,他与陈先生签订了协议,并付给相应的赔偿金。 “我是在协议上签了名,但这是陈先生他们叫我签的。”郭某表示说,他不同意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肖某作为发包方,应该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郭某,同时郭某作为工程实际施工方,在其雇员陈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应该对陈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房主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郭某,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郭某应该与肖某对陈先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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