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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8年前我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去年5月以来,丈夫对我态度日趋冷漠,我们的争吵也变多,他的收入所得也再没交给我。我想把丈夫名下的存款4万余元取出来。于是就拿着他的身份证,我们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到某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来我就去银行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将丈夫名下的4万余元取走。请问,我这样做是否违法?
  律师:你这样做并不违法,只是在处理方式上有些欠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本案中,你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银行办理挂失,而存款人和你又是夫妻关系,银行完全有理由推定你是代理丈夫来办理挂失手续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的存款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存储,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作为妻子对共同财产当然有共同的处理权。因此,挂失期满后,你取走你丈夫的存款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如果你们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起诉离婚时,这4万余元的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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