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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市民来电:新注册公司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专票(机器编码),已经去国税拷密钥注册成功,扫描仪也注册成功,就是在一体化网站要登录进项认证时,显示“无效的识别号”,请问如何处理?
  市国税局:若发票上述有机器编码,该类型发票无法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发票认证模块进行认证。 该类型发票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首页—网上办税直通车—新增发票认证途径提供的网址进行认证。若之后认证有疑问,可拨打服务单位电话:4000591345咨询。
  市民来电:我与江某婚后在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钱不够父母给我10万元,当时讲定不要我们还。现我与江某因感情不合同意离婚,但双方因我父母给的10万元购房款发生了争执。请问,我父母给的这10万元是我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父母为你购房出资时,只是说出资的10万元不必你们还,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是赠与给你的,因此离婚时,这10万元应认定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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