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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
  李某是王某的朋友,王某经商时向李某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2年后,王某还借款时,李某要求其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王某要向李某支付利息吗?
  律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现实生活当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互相的信任或者友善而订立的,因此多为无偿的。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但借款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因为何某与丁某为自然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根椐《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王某在归还借款时不必向李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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