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已成人我市可享受奖励扶助的家庭过来瞧一瞧
【发布日期:2016-1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前不久,家住仙游的陈女士来电向本报咨询:“我的丈夫已故多年,现我和女儿一起生活。而女儿是个独生女,当年我办了独生子女证,现她已成人。请问,像我家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计生奖励?如果可以的话,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呢?有何程序?” 就此,仙游县卫计局回复: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当年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当年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另据介绍,针对陈女士咨询的问题,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可到其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办理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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