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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
  我公司在工商部门领了两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部门登记吗?如果要的话,需要带哪些材料?若需要刻印发票专用章, 要到哪个部门备案?
  市国税局: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若需采集信息,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A01062《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若需要刻印发票专用章,按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进行刻印,刻印后新的发票章需要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市民来电:
  本人是秀屿区人,2011年7月领取了会计证,目前未从事会计工作,但每年都有参加继续教育,新政策通知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更换新的会计证,但是目前本人在外地经商无法返乡,因此咨询,可否在2017年1月份或2月份,返乡后进行更换呢?
  秀屿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闽财会[2014]48号)及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莆市财会[2014]27号)文件精神,全市换证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以前年度所有旧证的换证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的财政部门办理换证。
  如因种种原由不能亲自前来办理会计资格证书换证,则可先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上预约换证,再委托他人于自己预约换证的日期,携带相关换证材料前来我局窗口办理,办理换证日期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底。如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局窗口电话:5867773。
  市民来电:
  请问社保缴费单位移户要如何操作?是不是很复杂?
  市地税局:
  社保缴费单位移户的操作步骤和流程如下:
  1、对跨地市移户的缴费单位,必须先由缴费单位办理原所有社保登记注销,地税部门通过“注销恢复社保审核”模块进行登记操作,保存后传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视同新户登记。
  2、如果是在同一个地市内但跨社保经办机构(即在不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移户的,必须先办理原社保登记注销,地税部门通过“注销恢复社保审核”模块进行登记操作,保存后传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视同新户登记。
  3、如果是在同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内移户或恢复社保登记的,不需要办理原社保登记注销,直接通过“社保登记”模块操作,修改“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分局、科)”“税收管理员”,保存后不传送社保经办机构,仅地税端作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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