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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打同学 初三学生被停课
打人者才15岁,来自单亲家庭,其父表示今后会多给孩子关爱,对其耐心教育;截至发稿前,校方已同意该学生重新入校上课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我孩子是名初三的学生,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因为和同学发生争执,学校让他在家不要去读书。近一个月了,作为家长我心里非常着急……”不久前,家住西天尾的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烦心事。
  陈先生的儿子小陈出生于2001年10月份,为荔城区一所学校初三的学生。今年11月份上旬,小陈在校和同学发生争执。“孩子的母亲已改嫁他乡,我忙于生计,平常对孩子的教育及关心不够。今后我会多给孩子关爱,,耐心教育。可在事情发生后,学校让孩子不要去读书,说他们要研究研究一下。”陈先生说,因为是单亲家庭的原因,小陈的脾气的确比较暴燥,平常在校表现不佳,但他只有15岁,如果就这样辍学的话,其担心会让孩子更加自暴自弃,甚至走上歧途。
  在采访中,陈先生说,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要是因为被停学而未能完成义务教育,无疑意味着其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快一个月了,我多次打电话给校方,但他们还没有让孩子去上课。他们是否有权利把孩子开除了?他的学习成绩本来就不好,不去上课的时间更长,对他的学习更不利。”
  为此,记者联系了小陈的班主任。该班主任表示说:“大约在11月份的时候,小陈打了同班同学,而自这个学期以来,他已经几次打同学了,其平常表现也不好,虽然是义务教育阶段,但也不能由他胡来,考虑到其他同学的安全,我们学校暂时不让他上课。现在学校领导还在讨论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并将与家长进一步进行沟通。”
  针对此事,教育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学生在学校上学,自然要服从校方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就有权利开除学生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据介绍,在现实中,很多中小学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等原因,往往对成绩不佳、违反纪律的学生,动辄以“开除出校”相威胁,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经常违反校规校纪的相对后进的学生,学校仍应坚持教育帮助为主的方针,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耐心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慎重予以校内处分,但决不能随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学校将学生推出校门撒手不管,极容易使得这部分学生直接流向社会,在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走上歧途的危险性将大为增加。
  另外,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而不能采取“停学、开除、劝退”等不负责任的办法。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校方已同意小陈入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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