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读者老张来电向本报咨询:我今年62岁,退休后来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以上。一个月前,我回家途中,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10多天。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同意给予赔偿,但他以我已退休,且享有国家发放的退休金为由,拒绝承担我的误工费。请问,陈某的说法对吗?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计算误工费用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减少的收入”。老张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的“公民”是指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当然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误工”中的“工”是指社会劳动,无疑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有偿服务。 另据介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即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国家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认可其劳动所获得的收益。因此,陈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赔偿老张的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