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小微企业按季申报,季度收入8.7万元,请问如何填报文化事业申报表? 市国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若贵公司季度不超过9万,按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免征优惠。填报时,直接将含税收入填写在申报表第一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中,并确认16栏“本期应补(退)费额”数据是否为零。 市民来电:我与王某于1992年5月份相识并同居,当时王某已婚,1993年我与王某生育了一小孩,1994年7月份,王某与其妻离婚,离婚后我与王某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一直没有去办结婚证。因感情问题,我想离婚。因为我与王某没有办结婚证,所以想咨询一下,我们构成婚姻关系吗? 律师:你与王某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并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与王某“1992年5月” 同居虽然满足“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一时间条件,但双方开始同居时王某尚未离婚。而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应为“1994年7月”,故你与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你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起诉前与王某补办结婚证,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市民来电:我是城厢区人,因为搬家,我把20多年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丢失,现能否补办?独生证丢失,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待与优惠? 城厢区卫计局:1.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八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其生育状况发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奖励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待与优惠。 2.《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