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6个月了未开具,是否要核销?另外,有一张普通发票,领购8个月了,这个月开具了,能否使用?是否要作废重新领购发票再开具? 市国税局: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管理规程》(榕国税发〔2003〕337号)第三条 规定: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自领购之日起在3个月内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如果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在3个月内发票单本已启用但未使用完的,可予以作废后整本核销或只就已使用的部分核销,对已启用但未使用完或整本未启用的,经主管发票核销管理人员批准,可以延期使用,但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使用期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如果超过使用期限,需要缴销掉,如果超过使用期限还开出去的,需要收回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领购发票了再开具。 市民来电:我市如何推动公共停车设施的运行? 市住建局:一是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二是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财政部和省级PPP项目。三是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政府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收益。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市民来电: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12年,年初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转差,我担心以后的发展受影响,就接受了另一家公司的聘请。现在我想到新单位上班,于是通知原单位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我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什么特殊不一样,只是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要取决于每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同样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负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