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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
  六年前,我与丈夫结婚。因为我不能生育,所以收养了一个孩子。去年我们离婚了,孩子由我抚养,但我前夫却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多次找他协商,他却说,孩子是收养的,我们已经离婚且孩子由我抚养,他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请问,我前夫的说法对吗?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你与丈夫离婚时,你们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你前夫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你的前夫认为,离婚就自然解除收养关系肯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你的前夫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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