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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市民来电:我和男朋友分手后,对方到处跟别人说我的坏话,诽谤我的名誉,有的话还非常难听。许多亲戚朋友和我的同事都听到那些流言,这件事对我打击非常大。现在我不敢出门,班都不敢去上了。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保护我的权益?
    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你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前男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你名誉权的侵害,也导致了你精神上的损害。鉴于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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