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购买方丢失了记账联要怎么处理 ? 市国税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并符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有关规定的报纸声明作废。 市民来电:请问2017中级会计考试是否有补报时间?补报时间大概在什么时候? 市财政局: 关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上公告。目前还没有收到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