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 我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对方要求在项目工程发生地代开发票,然后回到其主管税务地申报缴纳,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市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您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若您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专用发票,建议前往项目地国税申请代开。 |